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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1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温蕾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