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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聪玲与何安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