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彭聪玲与何安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家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