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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许忠国与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国,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526-1号原告:许忠国,男。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忠国诉被告巢湖市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许忠国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许忠国承担。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