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临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清军、赵柯与顾网兴、顾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军,赵柯,顾网兴,顾彬,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吴清军。原告赵柯。委托代理人刘明、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网兴。被告顾彬。委托代理人顾网兴。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於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军、赵柯诉被告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军、赵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清军、赵柯申请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军、赵柯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0元(吴清军、赵柯已预交),由吴清军、赵柯负担。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