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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0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吴清军、赵柯与顾网兴、顾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军,赵柯,顾网兴,顾彬,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0943号原告吴清军。原告赵柯。委托代理人刘明、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网兴。被告顾彬。委托代理人顾网兴。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经营者於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清军、赵柯诉被告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清军、赵柯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清军、赵柯申请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清军、赵柯撤回对顾网兴、顾彬、第三人江阴市夏港创业中介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60元(吴清军、赵柯已预交),由吴清军、赵柯负担。审 判 长  戈 栋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