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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志文与方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志文,方国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372号原告:周志文,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方国亮,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太湖县农村商业银行员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周志文与被告方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周志文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方国亮,周志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文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志文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