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清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史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史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100号原告王东华,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汉族。被告史有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诉被告史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王东华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王东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