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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清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东华与史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华,史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清初字第100号原告王东华,男,生于1983年10月18日,汉族。被告史有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华诉被告史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王东华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王东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敏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