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刑初字第0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6
案件名称
任政婷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政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04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政婷,曾用名任正平,销售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9日至2月11日被临时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同年2月13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5)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政婷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艳丽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政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被告人任政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事先预谋,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租汽车租赁公司车辆,然后进行出售。先后骗取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易行汽车租赁商行的鲁A×××××凯美瑞轿车一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鲁B×××××帕萨特轿车一辆,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分别在山东省鱼台县、江苏省丰县卖给武强。经鉴定,凯美瑞轿车价值人民币116000元,帕萨特轿车价值人民币136000元。另查明,涉案的鲁A×××××凯美瑞轿车、鲁B×××××帕萨特桥车均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政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单位代表李某、孙某的陈述,同案人武强的供述,证人白某的证言,被告人仁政婷的QQ聊天记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汽车租赁合同、购车发票等书证,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任政婷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政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任政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仁政婷提出“其具有立功情节,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辩解。经查认为,被告人仁政婷虽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未根据其提供的线索侦破案件,故其立功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政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政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政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新助理审判员 许金兰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先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