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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乔荣坤与胡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909号原告乔荣坤。被告胡克建。原告乔荣坤与被告胡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勇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荣坤诉称,2014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消防材料一宗,价值58547元,被告在销货清单上签名,并口头约定交货后付清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拖欠的货款58547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销货清单中收到人签名为“胡克建”,原告主张胡克建的真实姓名是胡玉分,并提交胡玉分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但原告无法证明胡克建与胡玉分是同一人,本案诉讼主体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乔荣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