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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润信与邵金武、尹法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润信。被告邵金武。被告尹法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信诉被告邵金武、尹法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润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50元,共计2850元,由原告王润信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