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润信与邵金武、尹法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61号原告王润信。被告邵金武。被告尹法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润信诉被告邵金武、尹法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润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保全费1250元,共计2850元,由原告王润信负担。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