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郑心爱与李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心爱,李书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564号原告郑心爱。被告李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心爱诉被告李书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心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心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心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君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泽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