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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恒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恒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恒平,蔡恒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73号申请执行人蔡恒平,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洛滨镇街道综合厂。被执行人蔡恒久,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马湖村*组。蔡恒平申请执行蔡恒久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恒平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表示要自行解决,故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4月3日申请执行人蔡恒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蔡恒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蔡恒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在申请执行人蔡恒平宅基地上所建彩钢瓦简易房屋两间,恢复宅基地原状,并承担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强制拆除了被执行人蔡恒久建在申请执行人宅基地上的两间彩钢瓦简易房屋,并将宅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蔡恒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