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与简茂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简茂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033号原告: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星岩四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燕文,该公司员工。被告:简茂英,女,住珠海市拱北。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简茂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云浮广业硫铁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杰人民陪审员 孙少卿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