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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承功、梁承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承功,梁承国,吴长兰,王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磊,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庆鹏,男,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梁承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承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长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玉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承功、梁承国、吴长兰、王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高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梁承国已死亡为由,于2015年7月24日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梁承国的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承功、吴长兰、王玉芳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梁承功、吴长兰、王玉芳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3)高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柳方元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