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伟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被执行人许伟志。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伟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许伟志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29978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元及本院交纳执行费4457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378-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89200元(含利息、执行费),并已将本案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众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37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