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耀国与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国,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333号原告郭耀国,男,193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郭力农,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有限公司太原车务段文水站工作,住太原市,系原告郭耀国之子。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圪僚沟村南101号。法定代表人任建宏,总经理。原告郭耀国与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耀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力农,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建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耀国诉称,因原告年岁已高,子女不在太原工作,自愿入住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开发的百合老年公寓。原告于2013年11月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40000元,并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获得百合老年公寓两张床位的使用权,约定六个月入住。因被告开发的老年公寓资金不足,不具备入住条件,又让原告投入20000元,约定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内解决。但时至起诉之日,原告仍未能入住老年公寓,被告也不退预定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退付原告床位预定金40000元;二、支付未按期退付40000元预定金所产生的违约金16680元(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逾期417天,每日按1‰支付违约金);三、退付原告2015年3月1日支付的20000元床位预定金及股金3600元;四、支付未按期退付20000元预定金所产生的违约金2808.4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逾期119天,每日按1‰支付违约金);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辩称,一、欠款40000元是对的,合同也没有问题,但是40000元和20000元已经付过一部分利息了;二、我公司资金上确实有困难,现在尚不具备入住条件,不是故意拖欠不愿意给原告;三、我公司现在只能偿还原告本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郭耀国于2013年11月3日签订《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项目预定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西山百合高级老年公寓”一处,原告向被告支付床位预订金40000元;本协议书期限为6个月,自2013年11月3日至2014年5月2日,原告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期未入住,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付40000元的预定金;被告逾期未按原告要求退付定金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40000元收据一张。2014年3月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项目预定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建设”西山百合高级老年公寓”一处,原告向被告支付床位预订金20000元;本协议书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原告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到期未入住,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退付20000元的预定金;被告逾期未按原告要求退付定金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其中,该合同第5条下方空白处,由被告公司财务人员书写”一年后支付叁仟陆佰元股金”,被告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愿意支付。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20000元收据一张。上述合同在履行期内至到期后,原告一直未能入住老年公寓,被告也未通知过原告入住。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2015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据一份,内容为”2015年6月15日左右还清本金,任建宏”。因被告未能全额退还原告预订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床位预订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股金。上述事实有预定合同、收据、字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郭耀国与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项目预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床位预定费60000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表示合同已过期,公司应该退给原告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股金3600元的诉请,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680元和2808.4元,合同约定被告未按原告要求退付预定金时,每逾期一天按合同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合同中日千分之一的约定已经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宏出具的字据显示,原告向被告主张退付预定金的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被告承诺的退款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15年6月15日开始起算,计算至原告主张的截止日期即2015年6月30日,逾期违约金确定为:60000元*24%÷365天*15天=592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郭耀国床位预订款60000元并支付原告郭耀国股金3600元和逾期违约金592元。二、驳回原告郭耀国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元,由原告郭耀国负担477元、被告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文人民陪审员  王延卓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