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2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彬声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176号申请执行人黄彬声(曾用名廖彬声),汉族。被执行人谢玉珍,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彬声与被执行人谢玉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了还款义务,支付案件款105971.7元,执行费1490元、诉讼费、保全费(含一、二审)93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谢玉珍所有的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谢玉珍在工行广东省惠州金田苑支行开设的帐户的银行存款105971.7元的冻结;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一终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纯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