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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年9月4日出生,彝族。被告何某,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贾史 子初审 判 员 张   丞人民陪审员 补尔莫次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