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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石付祥与王光友、伍菊花、王艺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付祥,王光友,伍菊花,王艺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石付祥,男,生于1954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光友,男,生于1958年8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伍菊花,女,生于1963年5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艺述,男,生于1986年4月28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959号石付祥与王光友、伍菊花、王艺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了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王光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ZA07**的宝马牌小车一辆,待到案后处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王光友、伍菊花、王艺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石付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