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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书存诉李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存,李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张书存,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丽军,女,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科学家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存诉被告李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10.00元,减半收取2105.00元,由原告张书存承担。代理审判员 孟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