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创辉科技有限公司,唐永辉与深圳市双宝汇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欣创辉科技有限公司,唐永辉,深圳市双宝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欣创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唐永辉。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永辉,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双宝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楚自军。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