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9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吴澎莉与李勤楠、柴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彭莉,李勤楠,柴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927-4号申请执行人吴彭莉,女,1986年1月20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勤楠,女,1987年9月11生,汉族。被执行人柴磊,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吴澎莉与李勤楠、柴磊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澎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02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其车辆、银行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9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