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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保东、林叶成与郑新开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刘青河等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保东。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叶成。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新开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大隗镇大路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民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鹏,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永逢,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青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樊福生。再审申请人李保东、林叶成因与被申请人郑新开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刘青河、樊福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保东、林叶成的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金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