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培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培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交纳案件款人民币1368元,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40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