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斌与赵卫红、翁富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卫红,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翁富廉,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赵丽萍,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赵卫红、翁富廉、赵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卫红清偿申请执行人李斌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年利率5.6%的四倍支付利息58546.8元(暂计算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1月1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5292元、保全费352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488元,以上共计675846.8元。被执行人翁富廉、赵丽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李斌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李斌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6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