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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行初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扎坚与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坚,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那行初字第03号原告扎坚,西藏那曲县人,藏北纯净水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西藏那曲县。法定代表人吉祥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丽丽,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扎坚诉被告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扎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审判长 戴 兴 华审判员 孔 德 巍审判员 边巴卓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仓  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