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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260号原告赵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