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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驰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杨文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杨文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9843号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21-9,组织机构代码561616640-3。法定代表人黄一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文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重庆驰骋百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