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794号-2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高耀贵、钟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高耀贵,钟少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旭恒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794号-2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艾东。被执行人高耀贵,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3278。被执行人钟少云,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旭恒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少云。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高耀贵、钟少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旭恒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被执行人高耀贵、钟少云、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旭恒制衣厂应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02585.18元、利息(截止2015年4月3日利息为77245.63元、复利为3169.1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1.7%计息;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1.7%计复利)、律师费51489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25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4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钟少云银行存款20309.3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14180元,余款6129.38元退回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408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高耀贵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6座1601房,本院无处置权,无法处置。本案查封被执行人高耀贵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6座1602房,因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6座1601房、1602房在使用功能上系一套房屋且无法再分割,需要整体处置,本院不宜单独处置。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耀贵名下的粤Y×××××汽车,因车辆流动性暂时无法扣押并处理。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寿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