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