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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