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洪辉与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743号原告谢洪辉,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常保云,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文化路孟营东村**排**号。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杨家社村。法定代表人申建兵,职务总经理。原告谢洪辉诉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进行了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4月份,被告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原告之弟谢国令找到原告请求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4月16日分2次借给了被告共计人民币6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份收据,当时借款时说好是帮助被告度过难关,被告也承诺在3个月内就予以归还,但此款经过原告的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一分钱。本院认为:被告壶关县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建兵因涉嫌诈骗被逮捕,案件尚在进一步侦查中。本案亦涉嫌诈骗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故应驳回原告谢洪辉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洪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缓交),退还原告谢洪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金红审 判 员 李华燕人民陪审员 赵碧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