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钟德江与雷明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756号原告钟德江,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告雷明田,男,汉族,1966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德江诉被告雷明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德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德江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获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950),由原告钟德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