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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少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少民初字第32号原告贾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被告贾某乙。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诉。审判员  戈平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芹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