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穆振义与许爱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振义,许爱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988-1号原告:穆振义,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432。委托代理人:路长喜,广东尊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爱法,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身份证号码×××7139。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振义诉被告许爱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振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34元,由原告穆振义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黄小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