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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文与李丛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李丛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徐文,男,汉族。被告:李丛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诉被告李丛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徐文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徐文15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