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岳某、余某某、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余某某,谌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332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潼川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潼川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谌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三台县曙光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某、谌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余某某、谌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三射路口“四度网吧五鑫店”与该网吧网管罗某甲、罗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并被二罗殴打,后岳某心生不服,打电话邀约余某某、谌某某、岳某某(在逃)等人来到该网吧,经网吧老板调解无果,四人对罗某甲、罗某乙进行殴打,岳某某持刀将二人砍伤。经法医鉴定,罗某甲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罗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邀约余某某、谌某某、岳某某聚众斗殴致罗某甲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余某某、谌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三被告人投案自首,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被告人余某某、谌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岳某在三台县潼川镇三射路口“四度网吧五鑫店”与该网吧网管罗某甲、罗某乙发生口角纠纷,并被二罗殴打。后岳某心生不服,打电话邀约余某某、谌某某、岳某某(在逃)到该网吧帮忙,经网吧老板调解无果,被告人岳某持凳子等、被告人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岳某某持砍刀、被告人谌永江用拳脚对罗某甲、罗某乙进行砍打,致罗某甲、罗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罗某甲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罗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岳某、余某某2015年5月18日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谌某某于2015年6月8日到三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岳某、余某某、谌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对被告人岳某、余某某、谌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三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岳某、余某某、谌某某对作案现场的辨认。3.视频资料、视频备份制作说明、视频情节说明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作案基本经过。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5.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血迹拭子检验出人血STR分型分别与罗某乙、罗某甲的STR分型相同。6.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罗某乙之损伤属轻微伤、罗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7.被害人罗某乙陈述,证实自己和哥哥罗某甲在“五鑫”网吧当网管,2015年4月21日晚8时许自己听见一个小伙子在网吧与罗某甲吵架说充电的事,自己看见那个小伙子把手机往吧台一摔说“你要想搞啥子嘛?”,罗某甲就从吧台出来提凳子打了一下那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就与罗某甲扭打在一起,自己去帮忙踢了两脚就没动手了。那个娃儿就打电话喊人去了,罗某甲就打电话叫老板过来并说网吧有事。过了十来分钟,两个老板来了问了情况准备说把事情说好就算了,这时,门外冲进来几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手里拿起刀,进门就问哪个打的他,那个小伙子就指到自己和罗某甲,那几个人上来就围到我们两兄弟打,自己当时被拿刀的砍了几刀,伤在右肩部和右手,自己就倒地上了,罗某甲往厕所跑,那几个人去追并追到厕所里,不到一分钟,他们就往门外跑了,自己从地上爬起来看见那几人上车往绵阳方向跑了,罗某甲喊自己,自己就看见罗某甲躺在厕所门口,手捂到肚子。自己打120。8.被害人罗某甲陈述,证实岳某因充电在网吧与自己发生口角纠纷,岳某骂自己并用手机砸自己但未砸到,自己就拿凳子砸岳某并打起来,弟弟罗某乙过来帮忙。岳某就说你们等到,喊得到人,罗某乙就说看你喊哪个来,双方就没打了。岳某就在网吧借了个电话打电话。自己就给老板打电话说有人在网吧里打架并叫他过来一下。五分钟后,两个老板来了劝岳某算了,岳某不停骂自己,罗某乙见状就踢了岳某一脚,老板见劝不听岳某就叫自己坐到吧台里面去。这时穿黑背心的人把岳某拉到外面去了。见岳某喊的人来了,老板叫自己坐吧台里面、罗某乙站柜台前,岳某与穿白夹克的余某某从外进来,余某某问哪个打的岳某,岳某指着我们两兄弟,后就开始打罗某乙,自己从吧台出去挡岳某和余某某,这时穿黑色背心的小伙子拿一把砍刀进来砍自己手杆一刀,自己、罗某乙往里退,岳某他们冲上来打自己和罗某乙并把罗某乙打在地上躺起,穿黑色背心的小伙子用刀砍罗某乙,自己就往厕所跑准备找东西,余某某来追自己,自己拿广告架去打余某某,广告架被余某某打倒,自己后退,余某某就用刀朝自己刺几下,自己就被余某某整到地上蹲起,这时岳某拿凳子砸自己脑壳,穿黑背心的小伙子上来砍自己,在左边脑壳砍一刀,砍第二刀时自己用手挡右手被砍一刀。后他们走了。自己坐厕所地上看见肠子露出来了就喊罗某乙打110、120。9.证人何某证言,证实其上网时看见网吧吧台的小伙子与另一个小伙子发生纠纷的经过,后那个小伙子就打电话叫人,约半小时进来四个小伙子,其中一人手里拿一把刀,几人将网管打伤。10.证人苏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21日晚罗某甲打电话给自己说网吧有事去看一下,自己和王某去网吧,自己去问情况并劝说算了。这时从外进来三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穿黑背心的小伙子手持一把砍刀,问岳某哪个打的他,岳某就指一下罗某甲两兄弟,进来的三个小伙子和岳某一起冲过来打罗某甲两兄弟,岳某和另外两小伙子追罗某甲,罗某甲往厕所跑,那个穿黑背心的小伙子冲过来时自己挡但未挡住,罗某乙被人蹬一脚摔地上,穿黑背心的人用刀打罗某乙脑壳5、6下,往罗某乙左肩膀砍了一刀,另一刀砍头部时被罗某乙挡了就砍在其右手手腕处,后穿黑背心的人又往厕所方向跑去,自己看罗某乙问题不大就去厕所边找罗某甲,自己往那里走时看见岳某他们四人围到罗某甲打,穿黑背心的小伙子砍了罗某甲两下(因岳某几人围到罗某甲挡住了自己视线就没看清砍的部位)。自己走过去离他们三、四米远时他们就往网吧外跑了,自己去追未追上。经苏某某辨认,岳某某系该案穿黑背心的男子。1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其与苏成勇到网吧调解的经过,调解时双方又吵起来,罗某甲、罗某乙上前打那个小伙子两下,自己去拉,那个小伙子说“你娃等到。”这时门外进来一个穿黑T恤的小伙子拿一把砍刀进来就问:“哪个打的?”,那个小伙子指到罗某甲,自己正想劝,门外又冲进来三四个小伙子上来就对罗某甲、罗某乙动手,手拿砍刀的小伙子对罗某乙砍了一刀砍在右臂上,又一脚将罗某乙踢倒在地,这时罗某甲往厕所跑,那几个小伙子又追上去,自己拉不住,几人追到厕所约两三分钟后就向门外跑去,自己看见他们上车往绵阳方向跑了。12.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岳某与罗某甲、罗某乙发生纠纷的过程,网吧老板劝解时从外面来四个二十岁左右的小伙子,其中穿黑衣服的小伙子拿一把50多公分的砍刀问哪个打的他,岳某指了后,穿黑衣服的小伙子和另一个小伙子就去砍网管的弟弟,用刀面子打网管弟弟脑壳几下,网吧老板劝但未劝到,另外两个比较壮的小伙子用棍子和开山刀追着网管打从吧台前面追砍到厕所,具体哪门打的自己也没看清,打了后他们就走了,网管的弟弟说他哥肠子露出来了,网吧老板打120。经魏某辨认,岳某是参与打架的人。13.证人唐某、夏某某证言,证实借车给夏某某,夏某某将车放修理厂后被岳某等开走的情况。14.被告人岳某供述,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21日晚因自己到“五鑫”网吧充电与网管发生口角,网管拿凳子砸自己,自己与他打起来,网管的兄弟见状也来打自己,打了几下就没打了。自己站起来,网管两兄弟的意思就喊自己喊人打架,自己就借了网吧里熟人电话给余某某说自己在“五鑫”网吧打架,喊他过来帮忙并叫他给“强娃子”打电话喊其过来帮忙,后自己又给“红娃子”打电话叫他过来帮忙。过了十分钟,“五鑫”网吧的老板过来两个人,“红娃子”也一个来并问网管是不是他打的自己,自己说现在不说这些,后面再说。我们又在等,他们来后问哪门起的,自己和网管当时什么都还没说,网管的兄弟就蹬自己一脚,网管也要打自己时被两个老板劝住了。虽然自己当时没动手,但是自己想今晚必须把网管两兄弟打一顿才解气,等了三四分钟,“强娃子”、“波娃子”也来了,自己就到吧台那里和网管说了几句就起了冲突,自己就拿饮料瓶朝网管砸过去,网管、网管兄弟冲过来打自己,这时“强娃子”几个人就冲过来帮自己,“强娃子”手中拿的一把砍刀冲过来朝网管兄弟身上砍去,砍了两刀时网管的兄弟后退时摔倒在地,自己拿吧台边装垃圾的纸箱子朝网管兄弟身上砸去,自己还看见“波娃子”和网管在靠近厕所那里打斗,网管手里拿的一面广告牌,自己冲过去拿吧台圆形凳子朝网管身上打去,打了两三下,不知谁喊走,我和“波娃子”从后门走了,自己返回吧台拿回手机后出去和“波娃子”坐上强娃子的车走了。自己给“波娃子”、“红娃子”说的自己被人欺负了,喊他们过来帮忙,自己打电话喊人时,罗某甲看自己像喊人来打架,就随便说了句叫自己喊人的话来急自己,自己就喊了他们过来帮忙,当他们三人来了后,自己与他们三人在网吧外面商量,“强娃子”提及准备将罗某甲两兄弟拉出来打,但自己进网吧喊罗某甲时,罗某甲朝自己冲过来,“强娃子”看见就提刀朝罗某甲两兄弟乱砍就打起来了。经岳某辨认,岳某某是“强娃子”、谌某某是“红娃子”。15.被告人余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21日接朋友岳某的电话说他在三射路网吧被打并要求自己去帮忙,还叫自己叫“强娃子”帮忙。后自己就拿着家里一把水果刀到“五鑫”网吧,在门口碰见岳某、强娃子及一个不知名的人,我们四人在网吧外商量准备把两个网管拉到外面来打。自己和岳某先进网吧,强娃子和另一人走的后面,进网吧自己问岳某哪个打的他,岳某指吧台两个娃儿说“就是他们两个”,说完他就冲上去打他指的那两个娃儿的一个,被打那个人也还手打岳某,自己就冲上去帮岳某打,坐吧台收银台的娃儿冲出来打自己和岳某,这时强娃子拿一把两尺长的砍刀从外面进来去砍两个娃儿,网吧老板看见了叫我们莫打了。打斗中自己鞋子被踩掉一只就退出了打斗的圈子,看见岁数小的娃儿被打躺在地上,另一个岁数大的娃儿往厕所方向跑去,自己就拿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去追他,那个娃儿拿广告架打自己,自己用刀砍烂后又用刀朝他刺了几下,这时岳某和强娃子过来,岳某用凳子砸那个娃儿、强娃子冲上去用刀砍他几刀。自己就从网吧后面往前面走,看见地上有血,岁数小的娃儿坐到地上把手捂到。自己就从前门走了,岳某叫自己坐车就往绵阳方向走了。经余某某辨认,谌某某、“强娃子”岳某某是与其一起参与该次打架的另两名人员。16.被告人谌某某供述、辨认笔录,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5年4月21日自己接电话说岳某被人打了,自己问在什么地方,他说在三射路口“五鑫”网吧,自己就到网吧看见岳某身上有两脚印,自己问岳某哪个打的他,岳某就指网吧吧台两个小伙子,自己就朝两个小伙子走去,岳某以为自己要动手打他们,就说等余某某他们来了再动手,这时强娃子来了并问了是哪个打的岳某。我们就往网吧外面走,这时余某某也来了,我们就说喊岳某把两个娃儿喊到网吧外面来打。余某某、岳某到网吧里面喊,对方不出来岳某就动手打小个子娃儿,网吧老板来劝架,余某某把网吧老板挡到,这时高个子娃儿就冲上去打岳某,强娃子就冲进去用刀砍那个小个子和高个子娃儿,那两个娃儿就往网吧里退,余某某就踢小个子娃儿几脚把小个子打倒在地,强娃子也砍了小个子娃儿几刀,高个子往厕所跑,自己、岳某、强娃子三人往网吧前门走看见余某某与高个子在网吧后面打起来了,我们三人转去,强娃子又砍小个子娃儿几下把他打到网吧椅子上睡起,自己跑上去帮余某某打那个高个子娃儿,结果他们已打完了,这时岳某又拿圆凳子照高个子娃儿头上砸了一下,强娃子拿刀在厕所门口砍了高个子娃儿几刀。自己和岳某、强娃子三人从网吧出来,自己拦一辆出租车回家了,并看见岳某、余某某、强娃子三人往马家桥方向跑了。辨认出岳某某、岳某、余某某是与自己一起参与打架的人。17.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1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与罗某甲、罗某乙发生纠纷后,邀约被告人余某某、谌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罗某甲重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指控岳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案因纠纷引起,不属于群体性相互打斗,三被告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谌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岳某所提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岳某邀约余某某、谌某某等人,作用略大,但不宜分主从,量刑时酌情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岳某、余某某、谌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达成协议,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起因、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谌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春华人民陪审员  何中剑人民陪审员  涂厚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