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孟洁与张亚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洁,张亚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孟洁,女,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志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飞,男,1986年5月18日生,汉族。原告孟洁与被告张亚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陈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亚飞的姑姑张某某取走陈某某银行存款60万元并用其中35万元买房。张某某为逃避债务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张亚飞名下。但张亚飞在获得该房产时并未支付一分钱,该购房款都是张某某取陈某某的存款60万元用其中的35万元支付的(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为证)。张某某取走陈某某的60万元钱是不合法的,被告张亚飞非法侵占原告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购买的房屋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告张亚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房产;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孟洁、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亚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惠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孟洁、陈某某,被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郑民四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两份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两份民事判决已对本案作出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弓永健代理审判员 李 森代理审判员 朱新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