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5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驿民初字第5259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的。××××年××月××日,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近期,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纠纷,原告张某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告张某婚前财产有四间平房、双人床一张、沙发一套、茶几一个、衣柜一套、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告毛某婚前财产有被子四床、毛毯一条、行李箱一个。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被告毛某同意。二、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