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江城与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江城,郝从奎,钟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郝从奎,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钟启蓉,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启蓉、郝从奎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因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另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启蓉、郝从奎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的房屋(房权证号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