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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江城与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江城,郝从奎,钟启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郝从奎,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钟启蓉,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江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启蓉、郝从奎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房屋一套(房权证号2××××××××)。因被执行人郝从奎、钟启蓉另系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启蓉、郝从奎共有的坐落于筠连县巡司镇的房屋(房权证号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友田审判员  周晓兵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