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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鲅民二初字第0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本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本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二初字第01165号原告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兰,系董事长。被告周本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本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营口奕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