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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异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杨明德与廖仲彬(异议人)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异字第00004号异议人廖仲彬(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明德。本院在执行杨明德与廖仲彬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廖仲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廖仲彬所有的位于罗田县胜利镇沿河街21号四档两层楼房。对此,廖仲彬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终止拍卖其房屋。在异议审查期间,本院停止拍卖其房屋。为此,廖仲彬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廖仲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仲彬撤回执行异议。审判员  程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明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