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周炘、孙秀武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炘,孙秀武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炘,男,汉族,1945年8月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陈向群,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秀武,男,汉族,1933年4月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国启(系孙秀武之子),男,汉族,1961年4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陈向群,吉林中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炘、孙秀武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铁民立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炘、孙秀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