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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三与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王三,男,195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志恒,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法定代表人冯春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三诉被告河南春胜耐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三承担。审 判 长  于 勇人民陪审员  申建学人民陪审员  乔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