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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美与被告武云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3417号原告:王玉美(曾用名王予),女,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漆园街260号2号楼402室,身份证号码341622195412070025。被告:武云其,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蒙城县供销社综合经营公司商住楼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美诉被告武云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玉美不按期缴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玉美负担。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