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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8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汤姣与许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866-1号申请执行人汤姣,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鹏涛,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鹏涛向申请执行人汤姣支付案件款2568.6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9日从被执行人许鹏涛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负担执行费共计3430.60元,现已向申请人汤姣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35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