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吴士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广济南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狮山新苑3号商场215室。法定代表人吴志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吴志春。原审被告王培芬。原审被告吴士奇。上诉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市大元置业有限公司、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吴志春、王培芬、吴士奇融资租赁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0113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新苏天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