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殷某甲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殷某甲。被告葛某。原告殷某甲与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殷某乙,现就读于丹阳市实验小学。婚初感情还好,但从2008年开始,被告经常赌博甚至夜不归宿,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被告葛某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殷某乙,现就读于丹阳市实验学校。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原告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当事人陈述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一度尚可,但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殷某甲要求与被告葛某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为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婚生子殷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被告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承担殷某乙的生活费500元,此款由被告于每年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给付;殷某乙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此款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结算并给付,直至殷某乙成年为止。被告依法享有对殷某乙的探视权,对此,原告应予以协助。鉴于���告未到庭,原、被告之间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本院对原、被告的财产情况暂不处理。被告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殷某甲与被告葛某离婚;二、婚生子殷某乙随原告殷某甲共同生活,被告葛某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承担殷某乙的生活费500元,此款由被告于每年3月30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给付,直至殷某乙成年为止;殷某乙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此款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分别结算并给付,直至殷某乙成年为止。被告依法享有对殷某乙的探视权,对此,原告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刘绛昱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人民陪审员 黄莉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