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4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军,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589号申请执行人刘红军,男,196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2305-6),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刘红军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8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六月七日前退还刘红军风险保证金四千八百元。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刘红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4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