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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戢会芳与林良聪、邱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戢会芳,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林玉桂、林美雄,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良聪,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蔡德火、李萍,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邱发良,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黄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戢会芳与被告林良聪、邱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戢会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二元,减半收人民币五百五十六元,由原告戢会芳负担。审 判 长  张世伟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吴志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若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