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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XX诉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83-2号原告常XX,居民。被告郑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裁定,将被告郑XX的银行存款和住房公积金1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183号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需解除郑XX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并划拨郑XX的银行存款7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郑XX银行存款120000元的冻结。二、将被告郑XX银行存款70000元划拨至本院[户名:枣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426801040000504,开户行:湖北省枣阳市农行金穗支行]。审判员  张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中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