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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杨圣庆与姚汉贤、姚伟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庆,姚汉贤,姚伟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3462号申请执行人杨圣庆。被执行人姚汉贤。被执行人姚伟丰。申请执行人杨圣庆与被执行人姚汉贤、姚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姚汉贤、姚伟丰应给付杨圣庆借款191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109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姚汉贤、姚伟丰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发现姚伟丰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中北新城26幢505室住宅一套以及姚汉贤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中山北路240号的店面房一套,并对上述两套房产进行了评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房子已经进行评估,但是由于其他因素暂时难以拍卖,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满足拍卖条件后再行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姚伟丰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中北新城26幢505室住宅一套以及姚汉贤所有的坐落于江阴市中山北路240号的店面房一套,但是由于其他因素暂时难以拍卖,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澄滨民初字第0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晓执行员 张晓兵执行员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志   燕 关注公众号“”